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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10-30
体坛周报全媒体原创
10月29日晚,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公布了本赛季第三十一期裁判评议工作。本期主要评议10个判例,分别来自近期的中超联赛以及全运会U18男子足球项目比赛中相关俱乐部或参赛队的申诉。评议组认定其中2个判例在主要判罚决定上存在错漏判。
会议得出评议结论如下:

判例一:中超第28轮,上海申花VS大连英博,比赛第23分钟,大连英博16号队员进攻至前场,上海申花3号队员铲球,大连英博16号倒地,裁判员未判罚犯规。VAR未介入。
大连英博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对方3号铲球犯规且破坏了本方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,应被出示红牌罚令出场。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首先一致认为:上海申花3号队员的犯规,不构成严重犯规,也不符合破坏对方明显进球得分机会的判定标准,裁判员未出示红牌的主要决定正确。VAR未介入正确。其次,评议组一致认为:裁判员应判上海申花3号队员犯规,并以阻止对方有希望的进攻或鲁莽犯规为由,向其出示黄牌警告。
判例二:中超第28轮,上海申花VS大连英博,比赛第45+1分钟,大连英博踢角球,球传至上海申花罚球区内,大连英博2号队员头球,之后该队16号队员将球踢进对方球门,助理裁判员举旗示意越位,裁判员判大连英博越位犯规在先,进球无效。VAR未介入。
大连英博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本方队员射门得分的队员不越位,进球应有效。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:大连英博2号队员头顶球时,其15号队员处于越位位置,阻碍了上海申花守门员视线,并且做出试图触球的动作,影响了对方守门员处理球的能力,应判大连英博15号越位犯规,其队友后续进球无效。裁判员决定正确。VAR未介入正确。
判例三:中超第28轮,上海申花VS大连英博,比赛第90+6分钟,上海申花踢角球,球传至大连英博罚球区内,上海申花15号队员与大连英博36号队员争顶头球并发生接触后倒地。裁判员未判罚犯规。VAR介入。裁判员经在场回看后,改判大连英博36号犯规,判罚球点球并向其出示黄牌警告。
大连英博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本方36号不犯规,裁判员不应改判罚球点球。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首先一致认为:上海申花15号队员率先顶到球,大连英博36号队员使用头部顶撞对方,按照竞赛规则,构成犯规,裁判员在场回看后改判大连英博36号犯规并判罚球点球的最终决定正确。VAR介入正确。其次,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:大连英博36号犯规的严重程度属于鲁莽犯规,裁判员对其出示黄牌警告的决定正确。
判例四:中超第28轮,上海申花VS大连英博,比赛第90+16分钟,双方争抢球,裁判员鸣哨停止比赛后,上海申花10号队员疑似向倒地的大连英博40号队员有攻击性行为,裁判员未向上海申花10号出示红黄牌,VAR未介入。
大连英博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对方10号向本方倒地的40号队员具有攻击性行为,并且吐口水,应被红牌罚令出场。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首先一致认为:通过现有视频画面,无法证实上海申花10号队员对倒地的大连英博40号队员是否有辱骂、吐口水等应予以红牌罚令出场的行为,因此评议组对于上海申花10号是否应被出示红牌罚令出场不予认定。
其次,评议组指出,在无法确定上海申花10号队员是否有辱骂、吐口水等应予以红牌罚令出场的行为的前提下,其动作也构成非体育行为,应予以黄牌警告。
判例五:中超第28轮,青岛西海岸VS成都蓉城,比赛第6分钟,成都蓉城16号队员对青岛西海岸17号队员铲球犯规,裁判员出示黄牌警告成都蓉城16号。VAR未介入。
青岛西海岸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对方16号铲球犯规,属于暴力行为,应被红牌罚令出场。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:成都蓉城16号队员铲球时先触及球,之后接触对方队员时已经曲腿,脚剐蹭对方腿部,不构成严重犯规,应视为未顾及对对方造成的后果的鲁莽犯规。裁判员判成都蓉城16号犯规并出示黄牌的决定正确。VAR未介入正确。
判例六:中超第28轮,青岛西海岸VS成都蓉城,比赛第90+3分钟,青岛西海岸11号队员在角球区内控球,成都蓉城8号队员铲球,裁判员判成都蓉城8号犯规并出示黄牌警告。VAR未介入。
青岛西海岸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对方8号铲球犯规应被出示红牌罚令出场。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:从成都蓉城8号队员与对方队员接触的部位和力度看,不构成严重犯规,不应出示红牌,应视为鲁莽犯规并予以黄牌警告。裁判员判成都蓉城8号犯规并出示黄牌的决定正确。VAR未介入正确。
判例七:中超第28轮,青岛西海岸VS成都蓉城,比赛第90+10分钟,成都蓉城进球,裁判员判进球有效。VAR未介入。
青岛西海岸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在对方将球传入本方罚球区时,对方9号对本方23号犯规,后续对方进球应无效。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:球传入罚球区的过程中,成都蓉城9号队员与青岛西海岸23号队员的接触,应视为比赛中双方队员相互争抢位置的正常身体对抗,不构成犯规。裁判员未判罚犯规以及判后续判进球有效的决定均正确。VAR未介入正确。
判例八:中超第28轮,武汉三镇VS深圳新鹏城,比赛第43分钟,深圳新鹏城23号队员手臂接触武汉三镇22号队员头部,裁判员向深圳新鹏城23号出示红牌罚令出场。VAR未介入。
深圳新鹏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本方23号手臂接触到对方队员头部,属于护球时的意外接触,不属于严重犯规或暴力行为,不应被出示红牌。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:深圳新鹏城23号队员手臂明显挥动发力击打到对方队员面部,并非正常护球动作,应视为严重犯规。裁判员向深圳新鹏城23号出示红牌罚令出场的决定正确。VAR未介入正确。
红牌 足协 评议组 周定洋 杨明洋 费利佩六世